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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27 06:46: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等待时间

14753小时:6分钟

内参件:

 公安机关不作为、懒作为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此典型问题需要引起郑州市政府的重视和关注,请看:



    《偷拆小区院墙 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4.2日深夜,郑州市金水区福元路燕凤小区西侧的一段约75长,高2.8米的围墙,被人雇大型钩机偷偷毁坏拆除。给小区居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多元。

此违法犯罪行为,系该小区6号楼一楼6户业主结伙擅自所为。毁坏小区围墙的目的是“住改商”,为个人谋取私利。

此毁坏行为引发了该小区400多户业主的强烈愤怒。

住宅小区的院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集体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的私产,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此团伙性偷拆毁坏行为决非无意间的过失所造成,而是存在主观故意,具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该小区群众报案后,金水区未来路分局派员出警到现场后,主观认定属于民事纠纷,让报案人找政府办事处或社区协调解决。

未来路办事处和名门世家社区经咨询律师后,均认为这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是明显构成犯罪嫌疑,扰乱了辖区的治安-----。

5月17日上午,名门世家社区主任胡伟甲,未来路办事处罗超科长,工作人员崔海洲等3人,携带报案材料和证据,到未来路分局一中队报案。该中队接案的一李姓警官仍然拒绝受理,说此事小区群众以前报案反眏过,应该找房管局、规划局解决。很显然,还是把刑事案件看作民事纠纷对待了---------!

将刑事案件“化解”为“”民事纠纷“”推卸给政府部门,对小区群众报案不受理,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等同于纵容和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作案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省厅刑侦工作会议上,李法正副厅长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坚持打早打小不动摇,着力保持对黑恶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在破小案上多下功夫,不断提高破小案的能力和实效。

有关律师和笔者不明白,类似的案例,外地的公安部门都是依法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是否国家刑法对未来路分局无效呢?


请看案例:

1,暨大教师自行拆墙,造成毁坏价值1.6 万余元。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批捕公诉


      邻居围墙侵入客厅 暨大教师自行拆墙被起诉

新闻媒体链接地址:

附件一,《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件二,《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6个月有期徒刑的,经过6个月;

(二)法定最高刑为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经过3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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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5-30 11:23:50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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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5-27 09:36:32 |只看该作者
  根据公安部 第12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条款,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未来路公安分局的干警对待群众和政府部门的报案,既不问明情况,也不接受报案,更不制作笔录,也不制作受案登记表-----这工作也太高效了啊!

       这是典型的违反程序,典型的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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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5-27 09:42:26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公安厅要求: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围绕“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的目标,坚持“有案必立、现场必勘、信息必采、情报必研”。
 对群众报警置之不理,不按规定处警受案,符合立案条件而未及时依法立案,立案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公安机关要进行重点查纠整改-----。

     未来路分局的有些干警胆子够大,难道不知道省公安厅的要求,其级别比省公安厅还要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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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5-27 10:11:22 |只看该作者
   公安机关属政府系列,郑州市公安局受郑州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有责任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查明事实,维护公安机关的社会声誉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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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5-27 11:42:28 |只看该作者

    在全市公安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会上,局长沈庆怀强调: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公安队伍,为维护省会郑州社会政治和治安大局持续稳定、实现郑州公安“全省第一、全国一流、永不落后”的目标、建设国际商都、打造“四个河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点评:群众不是看你怎么说而是看你怎么做,公安机关靠不受理群众报案压低发案率的办法,无异于饮鸩止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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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5-27 16:00:44 |只看该作者
           在我们的公安队伍中,有些人是漠视和忘记了组织纪律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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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5-28 07:12:40 |只看该作者

            律师意见和看法:

1,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触犯了第三十三条(一),(三)款的规定,且三人以上作案,是不受5千元立案标准限制的。
本案行为人故意毁坏小区的集体财产,已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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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5-30 09:14:55 |只看该作者

       有法不依,有纪不执,有令不行,本案提供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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