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请荥阳住建局严格依法行政 2016-10-24 08:35:34,荥阳住建局xyzjj (UID: 600)回复,网友您好,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荥阳市乔楼镇乔楼街属于集体土地。根据荥办〔2013〕23号文件规定,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查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是这里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镇规划区和乡、村庄规划区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 乔楼街作为乔楼镇的中心街区,属于镇规划区内,而不是乡、村庄规划区。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办理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时需要申请的证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时需要申请的证件。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由于建筑物是铁皮搭建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把荥阳市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内(广武镇、刘河镇、崔庙镇、王村镇、贾峪镇、乔楼镇、汜水镇、豫龙镇、高山镇共9个镇)的行政处罚权力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把乡规划(金寨回族乡、城关乡、高村乡共3个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行政处罚权力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 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了乡规划区和村规划区。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镇规划以外的各村规划区内,并不包括镇规划区内,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需要申请办理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 荥办〔2013〕23号文件的内容不得而知,即使这个文件把镇规划区内(广武镇、刘河镇、崔庙镇、王村镇、贾峪镇、乔楼镇、汜水镇、豫龙镇、高山镇共9个镇)的行政处罚权力转给镇人民政府,这也是无效的,任何违反法律的地方政府文件都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乔楼镇乔楼街存在的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由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不能违反法律推诿给镇人民政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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