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荥阳市人民政府的一封信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这篇文字报告是报送给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千万不要再转给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乔楼镇人民政府。 大约2年前,乔楼镇人民政府在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设置两处限宽约两米的石墩,一处位于塔山南路沈洼村西口,另一处位于塔山南路、中原西路交叉口北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规定,应当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这个问题从2016年3月起群众已经多次反映给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但是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以“该限宽桩安装的道路属于乡道,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职权在所属的乡镇政府”为由,不依法履行职责,放任两处石墩障碍物危害交通安全。 2016年 10月21日群众再次向荥阳市交通运输反映,要求该局向违法行为人(乔楼镇人民政府)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再一次推卸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居然以“已上报荥阳市”的方式举报信转报给荥阳市人民政府。 既然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把举报信转报给荥阳市人民政府,那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行为人(乔楼镇人民政府)在2年多的时间内都没有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因此荥阳市政府必须责令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立即实施代履行,立即清除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的两处障碍物。 二、鉴于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存在情节严重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荥阳市交通运输局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三、鉴于违法行为人(乔楼镇人民政府)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除了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外,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乔楼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附件: 一、乔楼镇人民政府设置石墩的证据: 2016-3-29 14:33:18 xyqlz(乔楼镇人民政府)回复,网友您好!塔山南路中段(310国道—中原路)系我镇镇区主干道,沿线中学、小学、幼儿园分布两侧,商铺林立,人员较为密集,超限超载车辆、机动车辆车速较快,通行车辆较多,事故频发,交通堵塞严重,部分车辆还绕行至人行道商户门前,不仅严重损毁了人行道,而且严重威胁行人安全,并造成多起事故,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财产生活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呼声较高,强烈要求设置限宽设施。 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特设立限宽石墩,并粉刷红色反光漆和反光贴予以警示,石墩宽距可供客车、校车等中型车辆通过,仅限制大型车辆通过。且塔山路向西100余米即为万山南路,向东100余米可由卫生院东侧道路绕行至塔山路,另有泽众路、泽众北路、荥运路均可绕行至塔山路中段。 http://xtq.zynews.cn/thread-1396648-1-2.html 二、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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