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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控告书(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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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09:32: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6-11-14 10:18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控告书

荥阳市公安局:

      现将一起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报告给你们,请依法及时调查,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名称、地址

    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村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地址位于荥阳市万山南路翠苑小区北侧。

二、违法事实

近段时间,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村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每天晚上19点至凌晨3点进行建设施工,搅拌机、大货车、混凝土车发出的噪声很大,严重干扰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这个区域属于以居住为主的城市区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1类标准,昼间环境噪声最高限值55分贝,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环境噪声最高限值45分贝。

三、处罚建议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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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10 11:53:14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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