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您好!我局已收悉您反映生育医疗费无法报销问题的信件, 按我市相关文件,就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我市于2015年12月22日颁布了《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登政办[2015]59号文件,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由此,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不存在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的情况。您反映生育医疗费不能报销,其原因是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我局已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和各参保单位尽快补足生育保险欠费,待所欠生育保险费到账后,我局将按规定报销您的生育医疗费。咨询电话:62818823。
登封市社会保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