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文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第十二条规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业主反映的“公布全体业主信息”属于第十二条第一小项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该项工作应由筹备组执行。
根据业主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会同豫龙镇人民政府督促中森意墅蓝山业主大会筹备组尽快进行业主票权统计结果公示。另外,建议业主主动向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了解成立业主大会程序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