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470|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东风路解放路交叉口联益桂圆小区业主毁坏绿地圈院问题(下派单位:中牟县)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5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中牟县规划局

处理时间

2017-2-15 14:44

东风路解放路交叉口联益桂圆小区由于开发商问题小区无物业,现业主毁坏公共绿地圈小院,私自占有公共用地(如果小区业主都可以这样的话是不是谁圈住就是谁的呢)。请主管部门给予解决。


补充内容 (2016-12-6 14:25):
问题已反映到东风路办事处及规划局未见相关部门解决。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6-12-13 15:43: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我局已安排相关部门进行答复。
     谢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板凳
发表于 2017-1-3 15:05:0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单位收到您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联益桂园小区群众所举报的违建情形不属于我局项目工程应审批范围,属于“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形,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房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以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能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2 06:0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