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我单位收到您反映的问题,经过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联益桂园小区群众所举报的违建情形不属于我局项目工程应审批范围,属于“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形,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房管部门作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处理,以充分发挥其行政执法能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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