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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物业太欺负人了!!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使用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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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19 14:27:0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将及时给予您回复。



                                                                     郑州市物价局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xuede2005  在2016-12-20 14:23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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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19 16:43:35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您好!
    关于七里香堤物业停车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文)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郑价法〔2015〕3号文)通知要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市《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废止。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
    对于车位租金问题,车位产权属开发商所有的话,根据物权法,车位租金定价多少属于开发商的权利,物价局无权进行定价。如果不属于开发商所有,所属权归全体业主,物业无权进行买卖和出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不签订协议或擅自涨价行为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您可向物业公司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郑州市房管局进行投诉。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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