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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卖地款分配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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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23 21:39: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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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17-2-27 16:02

政府,你好:
      我是荥阳市一名在单位工作、事业编制人员,农村户口,我们村里在分配卖地款时发生了分歧。

      我只想问一下,荥阳政府有没有特殊指出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与农村卖地款、福利等分配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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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荥阳国土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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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2-27 16:02: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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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2-24 11:39:21 |只看该作者
   应当依法计算各项费用 该发放的必须有 不该发放的不能强求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此项费用是和耕地产值直接关联的,假如某农村土地承包户A有5亩耕地被征收,那就是需要补偿5亩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和该农户家庭的人口数量无关。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安置补助费和农业人口数有关,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比较完善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不应作为农业人口数计算。
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费是按照土地面积的亩数计算的,建(构)筑物是按照平方米计算的,果树、林木等都是按照棵数计算的,这几项费用都和农户家庭人口的户籍、职业没有直接关系。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郑州市所属各县按220元/月/人计算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属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应当领取过渡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各县按2000元/户计算,这个事业单位人员所在的农户家庭以户为单位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banshi/2005-05/26/content_989_2.htm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sitegrou ... 852b3861494ba6.html


青苗费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等别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园艺作物(包括蔬菜、瓜类、草莓)
备注

1300
1500
4000
1.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
2.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油料等作物;                                         3.蔬菜包括茄果类和叶菜类。



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
名称
标准
备注
过渡补助费
各县按220元/月/人,市本级按600元/月/人
1.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发给被拆迁人过渡补助费;               
3.先安置后搬迁,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4.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搬家补助费
各县按2000元/户,市本级按3000元/户
1.一次性发放;
2.市本级包括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中原区、二七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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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2-27 12:22:51 |只看该作者
只是指村里的分配方案,不是补偿,物权法63条可以借鉴,但是有没有政府相关的文件 明确指明说 哪些人不能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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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1 10:27:48 |只看该作者
    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司法实践解决此类纠纷造成了困难。
   国家尚未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法律,郑州市禁止公职人员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是处理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是对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救济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这里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草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根据《立法法》第4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决议,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
如果按照郑州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file/133147.jhtml,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此处的公职人员没有具体界定内涵和外延,可以参考外地的具体规定。
日照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html/tzgg/2016/0829/2040.html
韩城市《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村级集体经济福利待遇的通知》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企业、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article/detail/2014/06/id/1311069.shtml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article/detail/2014/04/id/1283123.shtml
   4、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郑州市两办下发的《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file/133147.jhtml
    一、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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