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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非法拘禁,殴打侮辱,并电话威胁!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派出所迟迟不抓人!(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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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3 14:46:5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7-3-20 14:24

李壮,窦广超等一行6人于2017年2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无任何原因强行将我和郑飞两人,塞进汽车拉出十几公里,关押在小屋子内,对我二人进行辱骂,殴打,囚禁!关押郑飞长达24小时并对郑飞殴打至鼻骨骨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一致逍遥法外!质问少林派出所不作为!犯罪嫌疑人就在武僧团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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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6 08:58:29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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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5 21:49:29 |只看该作者

       建议被害人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根据我们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建议被害人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具体应当是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简称侦监科)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登封市少林路东段
电话:62862000或12309
网址
微博、微信地址
xmtpd/jcygfx ... 160613_1622342.html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legal/2010-08/19/c_12461183.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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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15 08:19:33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关于“将人非法拘禁,殴打辱骂,并电话威胁,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派出所迟迟不抓人”的贴子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少林派出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如下:
案件情况:
2017年2月26日0时许,苏永材(丽江彝族人,17岁)报称:晚上8点多自己到少林办事处王子沟山上的武校看朋友时被学校的人关起来,期间被恐吓和殴打,自己刚被放出来,但是朋友还被关在武僧团的禁闭室,现在报案人在嵩山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我局少林派出所接警后于同日0时30分赶到现场,经了解得知:苏永财与其朋友郑飞于2017年2月25日20时许到登封市武僧团培训基地王子沟武校找其教练焦小龙,因郑飞2016年在学校担任教练期间将一学生打至耳膜穿孔,后经学校调解,郑飞赔偿受害人医药费用约5万元,郑飞并无将全款给被害人,学校将剩余钱款先行垫付,后郑飞私自离校,学校多次联系郑飞及其家长未果,因此学校保卫科人员发现郑飞后就将其带至登封市武僧团培训基地。
我局少林派出所民警了解事情原委后,郑飞并没有说被人殴打,民警遂告知郑飞及校方于次日通过郑飞部长、主任协调其打架赔偿一事,郑飞同意后我局少林派出所民警离开。2017年2月26日10时许,学校与郑飞将打架赔偿一事达成协议后郑飞离开,我局少林派出所民警亦到场,并未发现郑飞有被殴打迹象。
2017年2月27日16时30分,郑飞及其同学苏永财到我局少林派出所报案称:2017年2月2日晚上在武僧团被保卫科人员殴打,我局少林派出所将此案暂受理为治安案件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情况:
我局少林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将伤害鉴定委托书开与郑飞,但直至3月13日郑飞并未到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做伤情鉴定。案发后我局少林派出所民警多次联系郑飞及苏永财到所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其他材料,郑飞及苏永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截至目前,郑飞和苏永财也未到我局少林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使该案无法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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