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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有关规定:“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如果属乡镇企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如果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结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有关规定,申请用地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报批土地征收和农转用,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招牌挂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在公开市场进行出让,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参与竞拍。
综上所述,如果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况私自建设厂房,均属违法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用地,国土资源部卫星是能够拍摄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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