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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暴力打人强挖树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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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13:06: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下派

荥阳市

处理时间

2017-3-23 09:12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侯成林,我今年六十多了,家住荥阳市万山槐树洼村侯庄042号,我一辈子老实本分,从未做过一件坏良心事,从来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也从未做过一件有损党和群众利益的事情,但是,就在今天,老实本分的我,竟也动了杀人的念头!
今天是2017年3月21日,今天上午9点左右,我家桃树园地头突然来了4辆大铲车,和四五十个人,什么话也不说就开铲车挖我家桃树,我和我妻子上前问他们想干嘛,他们二话不说就把我和我妻子连推带拉就甩到一边,我二儿子刚掏出手机拍照,就被三四个人连推带夺把手机抢了过去,并把我儿子推扯到在地上踢了几脚,我急忙上去制止,结果被七八个人围着拳脚相加,情急之下我急红了眼,顺手掏出平时在家削苹果用的铅笔刀防卫,结果被他们拉扯倒在地下之后,又对我头部及勃颈处猛踹,当时我头晕眼花几乎昏厥,后来又被他们拉到车上,当我下车时发现我被他们带到了派出所,当时头都是晕的,迷迷糊糊就做了笔录。
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索合办的人,他们既没有出示证件,又没有亮明身份,我怎么会知道他们是政府的人,政府要挖树修路不赔偿,好,我们没意见,但是总得让我们死个明白吧?你们这样没有发放自行处理树木通知,又没有到各户做工作,就直接挖树抓人是不讲王法了吗?是把我们老百姓往死里逼吗?
请尊敬的领导为我们做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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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河办事处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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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3 09:12:40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索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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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3-22 16:55:35 |只看该作者

建议被害人直接到荥阳市公安局报案,不要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局立案侦查。
如果该群众所说的是客观事实的话,那么以上多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犯罪,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向荥阳市公安局报案。
不要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局立案侦查。

1、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开铲车挖我家桃树
该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连推带夺把手机抢了过去
   该行为涉嫌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被七八个人围着拳脚相加,对我头部及勃颈处猛踹
   该行为属于多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建议被害人直接到荥阳市公安局报案,不要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由县级公安局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tiaoli/9.asp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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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3-23 11:05:30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这是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当由市公安局立案管辖,公安派出所没有管辖权。群众反映这些犯罪嫌疑人是索河办组织指挥的,但是心通桥管理员居然下派给了索河街道办事处,完全不依据法律规定程序随意下派,又是陷入谁侵权就下派给谁的错误模式,建议立即将这个不懂法律规则的荥阳市政府板块心通桥管理员撤换,改由精通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公务员办理心通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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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4 15:54:12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你们口中所说的抢栽树木,10年以上的树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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