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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下开饭店 扰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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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08:5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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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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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可是在东三街红旗路交叉口西北角开元公寓3号楼楼下门面房,之前相邻的楼下已经开了三家饭店了,现在居民正下方还要开,正在装修,与之协商无果 ,楼上居民严重抗议。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环保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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