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失业后自谋职业,有用人单位的应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为了满足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我市在2002年出台了《郑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政〔2002〕23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在退休时,需要按照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郑人社医疗〔2010〕21号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下调为5.6%)的费率一次补齐实际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郑政〔2002〕23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在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医疗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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