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
现将您反映的关于物业公司的进驻和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但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就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消费者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如果经营方没有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消费者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
此复。
郑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