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各方重新达成补偿费分配调解协议书 荥阳市司法局: 近期针对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蔡凤山的建筑物补偿费用继承问题发生了争议,蔡凤山的亲属蔡金保、蔡华山等人请求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袁德祯主持调解,于2018年8月形成了一份难以执行、法理不明晰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人民调解员袁德祯、记录人李桂兰签名。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弟兄六人按照8份分配,蔡金保三份,12000元,蔡华山、蔡水池、蔡其臣、蔡振山、蔡其均各一份,4000元。协议由蔡华山负责办理手续,但必须将垫付款先交给调委会,当场向各当事人支付现金。 调解协议书形成之后,蔡华山感到协议难以履行因而拒绝先将垫付款32000元交给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认真分析该调解协议书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要求当事人先将垫付款交给调委会的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蔡凤山的各项补偿费用只有在当事人和索河街道办事处签署《补偿协议》之后才能获得,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这只是一个不确定的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某一位当事人先将垫付款32000元交给村调委会直接分配给其他当事人,这必然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重重疑虑。万一由于情势变更导致补偿费用不是32000元,那么将会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2、总补偿费用是否正好为32000元呢? 一般农户的补偿费用都不是整数,难道蔡凤山的补偿费总额正好是32000元么?蔡凤山应当参与了1993年宅基地登记,因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为蔡金保开具证明,由蔡金保前往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复制蔡凤山的宅基地面积等信息。一旦查询到了1993年宅基地登记信息,将按照每平方米110元进行补偿。总补偿费用肯定高于32000元。 鉴于该调解协议书存在的法理不明晰、矛盾未能化解等严重问题,建议荥阳市司法局派出法律专业人员指导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重新促成当事人达成新的调解协议,现提供调解协议范本如下。 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姓名:xxx xxx xxx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关于蔡凤山的宅基地、建筑物、附属物补偿费用费分配问题,其亲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蔡金保作为代理人,与索河街道办事处尽快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各项补偿费用将支付到蔡金保的补偿费专项银行卡(邮政储蓄)账户内。 二、补偿费专项银行卡(邮政储蓄)办成之后,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该卡直接交给蔡金保使用,应当将该卡转交给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代管。 三、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代管该补偿费专项银行卡之后,应当派人尽快将卡内现金全部支取,及时通知蔡华山、蔡金保、蔡水池、蔡其臣、蔡振山、蔡其均六人到槐树洼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取应得款项。蔡金保应得款项为补偿费总额的八分之三,蔡华山、蔡水池、蔡其臣、蔡振山、蔡其均应得款项为补偿费总额的八分之一。 四、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履行方式、时限:当事人的应当款项应当在各项补偿费用到账之后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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