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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行为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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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0 10:12:56 |显示全部楼层

已处理

荥阳乔楼镇

处理时间

2019-9-12 14:37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日,有人在荥阳市塔山南路西侧一片土地上开始进行建设施工,施工面积大约上百平方米,具体位置在乔楼街农商银行分理处西北约70米,施工人员正在加速进行钢架结构搭建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荥阳市人民政府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荥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行为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如果行为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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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9 11:24:43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关注,由于乔楼街原来就是市场,2007年因修建中院西路对沿街商铺进行了拆迁,周边群众购买小商品习惯到乔楼街购买。起初,群众在路边摆摊,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和安全,也不利于对商铺的管理,为活跃市场,原拆迁商户自发在塔山路西侧搭建临时房屋经商,临建房在道牙以外,不构成占道经营,并且临建房排列有序,如对房屋进行拆除,有可能造成群体事件,不利于乔楼社会稳定,也不方便群众,建议在乔楼组安置房建成安置后再进行拆除。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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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0-12-19 13:1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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