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顾自己施工不顾他人安全 荥阳市公安局: 2019年3月3日20时,荥阳市中原西路索河大桥西南方向的非机动车道内停放了若干辆大型货车,车上装载着绿化树木,很可能是园林绿化部门的施工车辆。施工人员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给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荥阳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责令施工作业单位(很可能是园林绿化部门)在作业之前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施工作业。
二、责令施工作业单位(很可能是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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