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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交通局执法队暴力执法(下派单位:登封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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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4-4 17:08: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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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交通局

工作时间

7441小时:33分钟

2019年3月15号中午,登封市交通局执法队带着铲车到我们村口,登封市唐庄镇塔水磨村岩棚组路口,在没有事先通知我们村组的情况下,把我们村民集资买的一块刻有我们村名景观石用铲车强行推倒,损坏,我们村民得知后赶到并了解情况,交通局的人以不能影响他们执法为由来搪塞我们的村民。我们想说,我们村集资买的景观石在我们村路口立了十年了,已经成了我们岩棚的标志,并且是在我们村道路边,没有占公路路边,并不影响公路以及来往车辆的视线,另外,即使有政策要清理,理应通知我们村村民的,我们岩硼村历来遵纪守法,通情达理,如果有政策,通知我们,我们肯定会响应上级政策,自己把它挪走。现在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以人民的利益为主是习总书记一再强调的,我们只想用法律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法律告诉我们没有人可以无端损坏别人的利益,在现今法制社会里,一切都应该走法律程序。我们想咨询一下,交通局执法队损坏我们村公共财物应该怎么处理?我们村民既气愤又无奈,希望交通局可以给出处理意见,我们将继续往上级信访部门追问,直到赔偿为止, 感谢政府的理解。
唐庄镇塔水磨村岩硼组全体村民
        2019年3月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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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13 16:56:32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好,
      唐庄镇塔水磨村岩硼组村民反映:2019年3月15号中午,登封市交通局执法队带着铲车到我们村口,登封市唐庄镇塔水磨村岩棚组路口,在没有事先通知我们村组的情况下,把我们村民集资买的一块刻有我们村名景观石用铲车强行推倒,损坏一事。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当即安排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过境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环境面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14号)及登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登封市路域环境整治决战决胜30天攻坚行动方案》(〔2019〕14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属地管理,交通局将省道S237道路沿违法广告牌等问题台账,交唐庄镇人民政府整治,要求唐庄镇限期清理解决。3月15日,交通局执法部门与唐庄镇联合开展的整治行动,对沿线非法广告牌全部清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交通部门在开展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时,发现了唐庄镇塔水磨村岩硼组村设置的村名景观石,距路肩只有1米,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该路段是省道S237,该村在没有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设置,属于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交通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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