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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上开教育机构,扰民!消防缺失,隐患!(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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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7-15 10:3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金水区未来路

处理时间

2019-8-8 16:03

金水区未来路73号15号楼2单元17楼1702室内有一刚开的培训机构,上课时不关门,噪音扰民!近日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整治,对机构的选址,消防等做出相应规定,住宅作为非商业经营用途,该培训机构不知有无教育机构的手续?小区内消防设施陈旧,消防应急灯等设备设施缺失,消防联动设施也不亮,如此条件下,教育机构又属于人员密集,一但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核查处该违法黑教育机构,还居民良好生活空间,严厉打击黑教育机构,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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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7-15 15:46:2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办已收悉,会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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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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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7-18 11:34:2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社区接到此投诉件,网格长及时到锦江国际花园小区15号楼2单元17楼1702室查看是否有证件,查看后机构有营业执照,告知培训机构正常上课不能扰民,培训机构也表示不会再有此情况发生,网格长又到小区物业了解消防应急灯等设备设施缺失情况,物业表示如有缺失马上补缺,完善消防联动设施也不亮情况。社区会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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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9-7-18 18:12:2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及四部门印发的教基一〔2018〕968号《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八章  办学场所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

按照以上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所发布的标准:1.该机构除需要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办学资格证;2.标准明确指出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由此可见该教育机构已经违反该标准。请未来路社区严格按照标准取缔该培训机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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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9-8-2 08:41:14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网格长已到现场查看相关证件并联系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此案件,网格长会持续关注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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