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委要勇于担责任解难题 荥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会议指出,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在加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深化机构改革、优化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机构编制工作对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机构编制工作放到党管干部、党管组织的全流程中来统筹谋,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的同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荥阳市教育体育局作为荥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核定的行政编制约为20名,未核定事业编制。实有人员约八九十人,绝大多数实有人员为非法挪用中小学校的教师事业编制,美其名曰“借调”,非法挪用人员少则离岗一二年、多则离岗十年以上。这些人员如果得到某些领导赏识还可以被内部封为所谓的“科长”、“副科长”、“科员”,在中共荥阳市委组织部和人社局的领导干部、公务员花名册中却永远找不到这些人的名字,这些隐身“干部”在年终考核、评选荣誉称号、课题立项、职称评审时纷纷回到原来的学校挤占教师的名额,还有部分非法挪用人员根本没有在中小学校工作却能够轻易评定为中小学高级教师,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重重。人民群众只能私下抱怨“你有啥法呢,人家在局里,手中有权啊”、“权大于法”。 多年来,只要遇到机构编制专项整顿活动,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总是不厌其烦地向荥阳市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所谓“整改报告”,内容无外乎“我单位确实存在大量事业编制混岗人员,正在采取整改措施”。但是多年过去了,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并没有真正纠正这种编制违法行为。荥阳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也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只要接到了所谓“整改报告”就存档,不再真正履行督促检查职责,长期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请中共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 1、中共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必须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要勇于担责任解难题。奔着问题去,以刮骨疗伤的勇气、坚忍不拔的韧劲坚决予以整治,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命、自我提高,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 2、中共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成立机构编制违法行为整改督导组,立即进驻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在荥阳市纪委监察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的配合下开展整改工作。5日内将所有非法挪用事业编制人员退回所在事业单位,对于在编不在岗的行政编制人员(十几个所谓的协理员)依据党纪国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荥阳市的反腐败工作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推进、成效显著,近期一名原副市长海某已经被郑州市纪委监委调查,希望中共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此为警示教材,不得继续隐瞒、纵容机构编制违法行为。 4、如果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存在行政编制严重不足的客观需要,中共荥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5、如果荥阳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5日内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那就只能由各级纪委监察委履行监督调查职责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 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 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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