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金水区(网友您好!你反映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的燕凤小区41号院的一块土地。依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建议转金水区综合执法部门办理。
附:《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内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区级管理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以及区管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企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区和集体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房屋安全和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等方面的;
(四)区级管理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养犬、雕塑、瓶装燃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六)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
(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八)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
(九)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
(十)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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