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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盛和置业公司无权侵占小区绿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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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1-12 16:2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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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7小时:0分钟

        位于我市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的燕凤小区41号院的一块土地,开发商盛和公司10月18日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块土地的用地规划,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该公司此恶劣做法,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2006年在行政复议阶段确认的该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纸,显示并证明本案争议土地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中心花园(3045㎡)、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其中3045平方米的中心花园(绿地),原开发商兴豫公司已经建成,并且已经在2000年前已经移交业主使用,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因为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至今无法建成。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绿地使用权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任何人都无权侵占。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原规划的小区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至今未予建设,因此兴豫公司无权转让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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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2-13 10:35:42 |只看该作者

                         时间已经不短了,也该有个答复了,否则就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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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12-27 04:38:46 |只看该作者

               一份漏洞百出的土地转让协议,为什么能够得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认可?
   
    2003年6月28日,燕凤小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与开发商盛和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将“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中的5.86亩土地转让到盛和公司名下,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漏洞百出:
1,在土地转让人,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无法人孔农先生签字授权,无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盛和公司私下与兴豫公司个人员工唐戈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郑州市国土局难道不应该知道此协议的有效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吗?
2,郑国用(1998)字第 0674 号土地证,在两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前,已经被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为什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此事实视而不见,批准两公司依据不存在的土地证,转让位于燕凤小区业主具有使用权的配套土地呢?
3,在盛和公司不能提交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国土局执法人员明知其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法律规定,为什么却敢于违法违规,为盛和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许可证呢?
  难道郑州市国土局的执法人员是文盲吗?
还是有意为之,置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官商勾结,放肆的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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