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予以解答:
2019年11月24日,申请人致信我单位要求对“巩义顺丰速运收取货款后的支付对象予以调查”,反映其本人通过电话购买“五清和”产品,该产品通过顺丰快递寄送,收到该产品后向快递员分两次共支付了8964元的货款,已实现货款两清,申请人后来要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其提供该款项最终交给何人或何单位的信息,随后向我单位提出对该款支付给何人或何单位进行调查。
我单位已及时协调河南顺丰速运巩义市分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决,顺丰公司也同意并积极回应申请人关切,及时提供了货单764432578985寄件人信息。
2019年12月5日,我单位通过信件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与相关材料到顺丰速运巩义市永安路网点对货单764432578985寄件人信息进行查询。
关于对回复未加盖公章的情况,我单位将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请申请人在收到短信后15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我单位核实完善相关手续。
巩义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