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24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3 14:44: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卫健委

处理时间

2020-11-16 10:15

依法调查取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司法局乔楼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多次发生吸烟行为,严重违反了《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七条规定,并未受到任何制止和行政处罚,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已经明显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1、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时受理社会举报并在七日内立案。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2、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负责人(李向阳、张景周)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荥阳市司法局乔楼司法所违反《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七条规定,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人员,由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20-10-16 13:56:0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网友你好,现就你所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回复:
        2020年8月5日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内容,荥阳市卫健委承担职责如下:
        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禁止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禁止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1、《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正式施行之后,荥阳市卫健委高度重视,在荥阳市新闻媒体进行了宣传,并要求各单位进行集中学习。
        2、联合市文明办下发荥爱卫办【2020】19号(《关于加强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和开展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单位创建的通知》)文件要求:一是各单位成立控烟领导组、配备监督员、劝阻员、对单位职工进行禁烟培训等;二是按照郑州市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单位创建标准,做好今年新创的郑州市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单位及复审的郑州市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单位督促指导工作。
        3、印制统一标准的禁烟标识20000份,对全市各单位以及公共场所进行发放张贴。
        4、依据新修订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要求: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检查员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发检查证件。目前已对全市各单位禁烟检查员数量进行统计,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下步将在全市统一配发证件。禁烟检查员将履行职责加大巡查频次,对吸烟群众及时进行文明劝导。
        5、荥阳市卫健委接到您反映乔楼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办事群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后,已通知司法局在全市司法系统开展禁烟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送荥阳市卫健委。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0-10-16 14:12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11 20:00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