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责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按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处罚和行政轻强制措施事项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首先,针对市民反映的“(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工程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关于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责范围及中央、省、市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我单位行使相关噪声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日常行政检查、监管等相关职权不在我单位。
其次,针对市民反映的“(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按照市政府会议研究结果,关于建筑工程噪声问题,以“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建筑工程噪声的监督、管理由住建局负责,发现问题需要处罚的移交我单位进行相关处罚。
最后,关于社会生活噪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监管、处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综上,建筑工程噪声问题监督、管理由住建局负责,需要处罚的移交城管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问题监督、管理、处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城管局无权限管理。
为了解决相关噪声污染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出台《2020年荥阳市大城管工作实施方案》拟组建多部门联合的领导小组及整治队伍,规范噪声案件处置及应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引导市民积极参与噪声污染治理,准确把握噪声动态;协调监管部门在敏感区域、举报多发区域设置噪音管控告知牌、噪声检测牌和安排专人定点管控,做好实施噪声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努力实现举报处置回复率100%;并依法开展噪声行政处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