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彻底杜绝狂犬病的致命危害 荥阳市人民政府、农委、动物卫生监督所、城管局: 近日,一则杭州市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报在网络中流传。简报中称,11月19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报告现住址为萧山区一例狂犬病历。患者为一初二女生,于11月6日在家中出现右手发麻感觉,并伴有疲乏、周身不适的情况,8日凌晨出现呕吐,当日上午前往省儿童医院滨江院区内科就诊,随后转急诊抢救室,9日出现呼吸困难,症状进一步加重。16日开始出现瞳孔散大,目前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家属叙述患者几个月前曾被自家狗咬伤过,结合患者脑影像等表现,医院考虑狂犬病可能。随后医院采集患者唾液、脑脊液等标本送去检测,从唾液标本中检出狂犬病病毒基因序列,确诊为“狂犬病”。随后疾控中心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调查,患家3月曾捡回一只流浪狗,4月该犬出现乱咬犬笼等异常情况,患家将该犬丢弃。家属否认患者被该犬致伤。5月患家又带回一只狗饲养,9月该犬咬伤患者弟弟(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患者曾向家长说起自己在7月也被该犬伤过,但未予以重视。故未处理伤口,未就诊,未注射狂犬疫苗。家属诉该犬未注射过狂犬病疫苗,在患者发病后该犬已被丢弃。12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杭州市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网络上流传“我区发生今年首例狂犬病例”简报是该疾控中心发布的。 狂犬病是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属于二类动物疫病,目前对于狂犬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犬类狂犬病的免疫预防是防止人间狂犬病最有效的途径。鉴于狂犬病对人类的致命危害,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荥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三、荥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五、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六、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七、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八、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十、荥阳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十一、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flfg/2007-08/31/content_732590.htm 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flfg/76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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