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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公租房新政策的问题(下派单位:金水区)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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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7-6 17:04:58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219年5月份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目前正在轮候中,2021年1月1号以后出台新政策是否对您有影响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20】55号文件第五项政策过度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新老政策衔接及过渡期间的统筹协调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加强档案管理的同时,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实物配租前和租赁期内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有关规定进行动态审核。租金仍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3〕113号)和《关于公布郑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郑价公〔2013〕3号)规定标准缴纳。
    因此,按照文件规定您仍按照老政策保障轮候公租房,不受新政策影响。名下车辆暂不受限,不能享受公交一线职工优先保障,并按照属地原则轮候公租房房源。待房源分配后,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20】55号文件第五项政策过度规定:对租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新政策的保障对象,可续签租赁合同;对租赁合同到期收入超过标准,但房产、养老保险缴纳符合新政策,且要求续租的保障对象,租金暂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如仍有疑问,可咨询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审批科,咨询电话:639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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