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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觉增强了环境保护意识,得到的是恐怖结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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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4-22 22:01: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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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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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觉增强了环境保护意识,得到的是恐怖结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关于荥阳市化工XX有限公司(河南通利机器有限公司对面)某负责人通过他人向本人进行电话告知“你不要再举报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宣称“企业是通过什么渠道找到你的信息的,我们确实不知道。因为我们收到的《问题的交办单》,根本没有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故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2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周口市扶沟县举报人被打”事件,组织召开了全省以案促改视频会议,在全省环境执法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引以为戒活动,改正以往存在的问题,要求全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严格遵守企业商业机密及举报人信息。为了更好的落实省厅以案促改活动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再次召开以案促改推进会,坚决杜绝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现象发生”。

一、这段答复貌似自圆其说,实际上存在着严重问题:

1、即使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没有向企业负责人泄露报案人、举报人信息,仍然存在玩忽职守、慵懒怠政、不作为、假作为问题

长期以来,荥阳市乔楼镇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校园及操场周边区域)存在明显的污染气体排放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任何人都无法改变这一客观事实。不知道为什么配备了高科技监测设施的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永远都不能发现问题呢?难道这些高科技监测设施还不如人类的鼻子灵敏吗?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长期对违法违规情形不了解、不知道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作为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了解、知道,并且给予群众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如果这种不知道是因为不负责,就是不作为的一种。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剖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12月第1版,ISBN 978-7-5174-0607-5

2、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未能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精神,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学习宣传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坚持普治并举,积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如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全面加强对所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他们还敢挖空心思去查找举报人、报案人吗?实际上很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大多也是法盲,还是按照传统陈旧思维,内心认为“我们公司可能是得罪谁了,所以他(她)才举报,只要通过各种亲戚朋友同学关系把他(她)摆平,这个事情就可以了结”,这简直是一个国际笑话!我把他们的小算盘看得极其透彻。

权利的基础和目的是利益,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不管权利的具体内容如何,每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

在任何情况下,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更不能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于是否履行义务,义务人是无所选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 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但是现实情况是什么呢?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觉增强了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了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了环境保护义务,不但得不到任何奖励,反而换来了“任凭你随便匿名,我们都可以天罗地网把你挖出来”的恐怖结果。而那些违法排污单位却可以长期享受排污豁免权,无论排污行为多么严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是“未能发现”。正所谓“该保密的却被暴露,该查处的却长期未能发现”。

二、整改意见

(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任何玩忽职守、慵懒怠政、不作为、假作为问题。

(二)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对任何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主动泄露报案人、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如果企业负责人员主动询问“这是谁举报的呢”,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作为企业,保护环境、合法生产经营是你们的法定义务,你们无权知晓报案人、举报人的任何信息,我们绝对不可能向你们透露任何秘密。如果你们擅自非法调查报案人、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作为企业,如果你们违法排污了,群众一定会举报的,不要幻想群众都是逆来顺受的奴才,假如你的利益被别人侵害了,别人给你传话说不准去告状,你会同意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请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法制科科长立即将以上法治教育内容完整传达给荥阳市化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主要股东侯某某,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如果企业人员继续通过某些所谓同学、朋友向本人进行传话威胁恐吓,法律后果必然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感觉自己手中财富价值上亿元,可以买通某些政法队伍工作人员,也可以试试目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效果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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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4-26 20:55:58 |只看该作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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