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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执法管辖边界(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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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4:2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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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1-5-14 10:19

               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执法管辖边界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提请中共荥阳市委编办提出协调意见,由中共荥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划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执法管辖边界。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管辖区内(索河街道办事处、京城路街道办事处、豫龙镇、乔楼镇、贾峪镇、广武镇)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及其委托的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中队)行使。

   其他乡镇辖区内(汜水镇、王村镇、高村乡、崔庙镇、金寨回族乡、高山镇、城关乡、刘河镇、环翠峪风景名胜区)的机动车违法停放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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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5-8 09:10:48 |只看该作者
针对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设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依据2021年3月31日,郑州市十一届常委会第173次会议,郑州市城管局提交了《关于推进郑州市区停车管理序化“1+6”工作方案的汇报提纲》,其中,拿出了《关于加强市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针对机动车违法停放范围拿出了具体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设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关于荥阳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在机动车违法停放管理职权界定问题,目前,市政府正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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