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塔山路、塔山路向乔楼镇初级中学延伸道路,经常停放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构成了“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违法行为,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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