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制定荥阳市实施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0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以外的区域。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适用本办法。县(市)、上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荥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应当立即提请荥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荥阳市实施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加强荥阳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规范生产与销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中,可以采取法制学习教育、体验感受教育、自我承诺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多次违法的行为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进行媒体曝光。“多次”如何理解呢,应当参照刑法。在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因此本条可以细化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在二年内违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行为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进行媒体曝光。在二年内违法不足三次的,不得进行媒体曝光。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D0101X/480432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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