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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龙湖镇居易国际城小区北区物业收取公共用电费用(下派单位:新郑市)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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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6-19 17:11:07 |显示全部楼层
经了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户分摊;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户分摊。
公摊费用指的是公共部位产生的费用,比如楼道照明、电梯井等部位产生的电费、小区园林景观养护时用掉的水费等等,这些统称为公摊费用,需要由业主根据房屋面积大小进行分摊,注意除非特殊约定,否则物业管理费用中,是没有包含公摊费用的。
根据(物权法)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相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用电实际使用情况适当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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