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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明确决策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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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4 17:3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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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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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5 15:28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荥阳市公安局:

202173028分,荥阳市公安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微信朋友圈转发的荥阳辖区小车限号政策调整信息的情况说明”的政府信息,署名荥阳市公安局且加盖荥阳市公安局印章。该行政行为未能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利于明确决策责任。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经过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行梳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下列步骤:

1、决策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2、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3、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4、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5、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6、集体讨论决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7、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8、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9、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机动车限行政策的调整程序

荥阳市机动车限行政策已经实施多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决策机关(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限行措施的决策机关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荥阳市公安局),也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必须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

三、改进意见

荥阳市公安局随意代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属于上级机关超越下级机关的法定职权,必然导致行政决策责任模糊不清,引发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该机关的权力,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必要限度等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如果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了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职权,即构成无权限和逾越权限的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来应当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荥阳市公安局为什么非要代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受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风险呢?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撤销关于对微信朋友圈转发的荥阳辖区小车限号政策调整信息的情况说明,改由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依法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府信息,不得以荥阳市公安局名义署名盖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必须依法设置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法治工作室),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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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7-15 15:28: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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