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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列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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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3:48: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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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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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 09:42

               请问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列问题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近期,荥阳市乔楼公安派出所西侧60米的院子内正在建设房屋,荥阳市自规局于20216月答复称:以上建设行为所使用土地属乔楼镇孙寨村集体建设用地。正在建设1层砖混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截止目前,建设单位未到资源规划局提交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资源规划局已对其违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

请问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列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责令停止建设?

2、该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还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呢?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了哪些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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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7-9 09:42: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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