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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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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1 15:58: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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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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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请问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列问题:

1、荥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个体经济组织等)是否全部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2、对于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100%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是否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是否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是否定期向社会公布?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责令改正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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