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公安局:
关于荥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的问题,你局多次以所谓“郑州市公安局未对我局政治委员进行调整”作为敷衍了事的说辞,这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只具有对各直属分局局长、政治委员的直接任免权,不具有巩义、新郑、荥阳、新密、登封、中牟等县市公安局局长、政治委员的直接任免权。
现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政治委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举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置政治委员的法规依据
行政法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二、荥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的法定任命程序
荥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政治委员的法定任命程序应当为:
中共荥阳市委事先征求郑州市公安局的意见(并非征得同意)---中共荥阳市委提名荥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候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荥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发布任命通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由此可知,对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政治委员的任免,郑州市公安局并没有法定的“事先同意权(即否决权)”,仅仅具有“事先发表意见(或建议)”的权力。
三、整改措施
荥阳市公安局原政治委员张毅凡同志职务调整之后,荥阳市公安局政治委员职务已经空缺超过六个月,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不利于公安机关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继续深化拓展。
希望荥阳市公安局党委立即在局党委成员中推荐一名政治委员候选人,书面呈报中共荥阳市委提名、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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