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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排查整顿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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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15:06: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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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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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6:37

        做好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排查整顿工作

荥阳市公安局:

2021年10月16日11时50分许,塔山路乔楼派出所附近出现一辆机动车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广告,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车辆从南向北行驶,号牌为豫A 8M83H。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责成治安管理警察大队、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查明违法行为人。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责成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加强对机动车非法加装高音喇叭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力配合荥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大队、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排查整顿工作。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

  (四)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在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在其他区域内的,由公安机关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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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0-20 16:37: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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