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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告符合42条的精神吗?(下派单位:管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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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告符合42条的精神吗?(下派单位:管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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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哥
金牌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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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2021-11-13 17: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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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处理
陇海马路办事处
处理时间
2022-3-14 16:20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