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号文件第19条指出: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影响,部分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交付义务。。。顺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这条正确理解意思是疫情和灾情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吗?还是再疫情延期55天基础上再延期3个月呢?我是金科三期业主,合同规定2021年9月交房,但是开发商说政府出的文件延期可以是55(疫情延期)+90天(灾情延期)=145天延期时间。以灾情疫情为借口不交房。我们老百姓租着房子没看见因为疫情灾情减免房租的,还着房贷没见那个银行因为疫情灾情让迟还一天的,开发商确拿着政府文件跟我们讲延期不赔偿。希望领导们给个正确的解释。
下派到:
1. 郑高新区国土规划住建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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