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多年以来,中原西路索河大桥北侧有一处管道直接向索河排放废水、污水,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如实答复下列问题: 1、该索河区域是否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还是二级保护区?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4、该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排放单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5、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建立了哪些制度,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 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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