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自规局的法律文书存在重大错误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月6日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发布了一则公示,其中存在重大错误: 一、公示期的起始时间模糊不清、容易引发纠纷争议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该公示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4日,通过网站发布时间为2022年1月6日,文中称“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成文日期、发布日期相差二日,导致公示期的起始时间模糊不清,容易引发纠纷争议。 二、随意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口头提出异议的权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律都设定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权剥夺人民群众口头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立即作出以下整改措施: 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有公示必须明确记载“请自本公示发出之日(x年x月x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 D49Y/6201722.jhtml MB0Q51936/2022-00001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2022-01-04 发布日期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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