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案件的调查报告 荥阳市公安局: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荥阳市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乔楼镇初级中学、孙寨小学)长期存在持久性犬吠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几千名中小学生的学习和睡眠,相关单位(荥阳市城市管理局、荥阳市公安局、乔楼镇人民政府等)拒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放任犬只噪声污染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荥阳市公安局回复称,2022年2月23日上午,乔楼派出所所长和辖区民警于11时到乔楼镇中小学校外核查犬吠的情况,万山路中原西路以北一百五十米处路西为华辰大厦,无养狗条件,路东均为沿街门店,经走访门店群众,群众称见过乔楼镇农资超市旁边老板曾经有一条狗,后民警走访时,马某称自己没有养狗,民警暂未发现此处有狗。民警告知马某,如确实养狗,务必教育好管理好,不得干扰周边群众生活,警告后不改正的,将对其依法进行处罚。随后民警联系荥阳市城管局执法大队,与执法大队管理员沟通如发现类似事件,执法大队将全力配合。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已经持续多年,但是乡镇公安派出所的案件调查能力极其低下,对于案情如此简单、无须专业侦查手段的普通治安案件也不能及时查明事实,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改正。既然如此,群众就化身为“编外调查员”,向荥阳市公安局提交《关于荥阳市乔楼镇噪声敏感区域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安案件的调查报告》: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犬吠行为主要为夜间,尤其是22时至0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约有三年以上。 违法行为发生地:中原西路、万山路口西北,华辰大厦北侧,万山路以西约160米的胡同巷道,疑似为一家公司院内。 违法嫌疑人:疑似为一家公司。 违法行为的工具数量:根据犬吠不同的声音推定,犬只不低于2只。 违法行为的方式、手段: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单位拒绝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养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动机可能是为了震慑他人,以达到保护自己企业财产的目的。 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多年以来,犬吠严重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尤其是侵害了几千名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责令治安管理警察大队直接办理本案,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新时代河南公安工作的实施意见》,责成治安管理警察大队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尤其是乔楼所)人民警察办案能力的业务指导力度,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和服务水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全面加强社区警务建设,要加大对“一村(格)一警”和农村智能警务室建设的支持力度,深入推进“一村(格)一警”建立强大的公安工作群众基础,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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