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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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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31 11:34:14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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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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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严重问题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郑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郑州市行政区域包括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荥阳市作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不顺,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最薄弱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点多、线长、面广,交通管理专职民警少,很难实现全区域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大短板是农村,最不让人放心的是农村,最薄弱的也是农村,农村地区交通发展最快、安全隐患最突出、安全管理最薄弱。可以说,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农村地区是重中之重。

《公安部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印发至今已经15年,公安机关仍然依赖交巡警大队少数警察单打独斗,拒绝授权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仅设置几个直属中队,各公安派出所并未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形同虚设、毫无作用

荥阳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虽然遍布城区各道路,但是形同虚设、毫无作用。由于行人缺少相应的保护,很容易受到伤害,道路通行中应当坚持行人优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47条早已确立了“行人的优先通行权”,但在实践中遭到广大机动车驾驶人的普遍漠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拒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拒不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拒不避让。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既没有充足警力在道路上现场查处违法行为,也没有将机动车限行限号、禁鸣、违法使用远光灯、区间测速、车辆乱停乱放、斑马线不让行、超标车闯禁行、重型车辆限行、占压公交专用道等违法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系统非现场执法的范畴,机动车在电子监控摄像头下可以随意违法,因为大家都知道“摄像头不管用、不处罚”。例如中原西路、塔山路口向北150米的人行横道已经设置一年多,此处人行横道作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同时配置悬臂式道路交通安全电子监控摄像机,本应发挥积极作用,实际上形同虚设、毫无作用。没有任何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

二、整改措施

(一)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立即提请郑州市公安局立即印发《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意见》,赋予所有农村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管理职责,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1、积极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农村公安派出所在开展辖区治安巡逻的同时,加强对农村道路的巡逻,特别要加强农村道路沿线集镇、集市、庙会、学校、幼儿园等人流、车流集中的重点路段、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积极疏导交通,纠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面包车超员、校车违规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村公安派出所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活动,保持进村入户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因地制宜组织农村警务室民警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结合农村实际交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宣传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留守儿童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管部门定期、及时为农村公安派出所提供宣传教育资料,并适时组织业务培训。

3、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派出所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结合日常工作,排查掌握辖区无牌机动车情况,动员、督促和组织车主、驾驶人办理牌证,并定期向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定期向农村公安派出所通报已办理牌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以及车辆检验、驾驶人审验情况,共同加强农村地区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提高机动车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人的持证率、审验率。

4、协助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违反规定占道挖掘、在道路上晾晒谷物妨碍通行等交通安全隐患,在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同时,积极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进行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管部门。

5、协助做好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接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时,立即报公安交管部门,同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

6、协助提供农村公安派出所“一站式”公安交管服务。在符合条件的农村公安派出所设立“一站式”公安交管服务窗口,受理群众申领补换机动车行驶证、补换机动车号牌、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遗失补领驾驶证、损毁换领驾驶证、变更驾驶证联系方式等车驾管业务。同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推广应用车管业务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切实打通农村交管服务“最后一公里”。

(二)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党委应当本着集中、统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郑州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的统一指挥调度。各级交警在指挥协调、工作部署、业务管理、事故统计、绩效考核等方面要做到全郑州市“一盘棋”,避免重复管理或漏管失控。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县、县级市交通警察机构的指导、监督、考评力度。

(三)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在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新郑市、中牟县、上街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派驻二名以上“交通管理专业技术指导人员”,派驻人员从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科研所、交通秩序管理处、直属支队的在编人民警察中择优遴选,日常工作地点在属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除了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领取的工资报酬,属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为派驻人员发放交通费等津贴补贴。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派驻人员有权全过程参与属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决策,有权指导监督属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农村公安派出所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任职一年以上、考核合格的派驻人员,有权竞聘属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大队长、副大队长职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任命。因竞聘属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领导职务产生的派驻人员缺额,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应当及时选派人员予以补充。

(四)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派驻荥阳市交通管理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应当监督、指导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农村公安派出所全面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纳入电子监控系统非现场执法的范畴。非现场查处行为更易于实现常态化的交通秩序,除了有便捷性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由此可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执法成本。执法成本既包括交警出警现场而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直接成本,也包括因现场查处违法行为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增加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等间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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