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83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群众向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问题,绝对不是整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匿名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2022-7-7 18:39:16 |倒序浏览

已处理

荥阳交通运输局

处理时间

2022-9-14 15:22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注重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各类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建立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培训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职责。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并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能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
《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指出,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采取强有力措施,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职人员误认为“本单位没有处理民事纠纷”的职责。行政调解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围,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应当属于荥阳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调解职责。近日某学员与郑州广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纠纷,公司未按规定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而是坚持一次性收取全部培训费用的错误做法,公司单方面认为“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截止,培训合同关系同时消灭”,这属于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因为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本身就是国家交通运输部赋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荥阳市交通运输局拒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放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拒绝与学员签订服务合同,导致学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这本身就是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引发的民事纠纷,属于“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难道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仍然认为对于此类民间纠纷有权拒绝处理吗?难道非得让学员去法院起诉培训机构吗?
    二、随意将行政调解异化为矛盾双方自行和解,非法向第三人泄露自然人的手机号码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积极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分析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并未明确调解工作主持人,没有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而是将学员的手机号码透露给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要求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直接与学员联系。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向第三人泄露手机号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公职人员与群众交流时,语言表达缺乏文明理性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公职人员通过办公电话与学员交流过程中,学员询问公职人员“即使驾校目前初步同意退费,并没有真正落实,如果过几天他们反悔怎么办”,公职人员居然说“到时候,你可以再整他们”。公职人员把一个弱势的消费者依法寻求权利救济的行为,描述为“再整他们”,这明显是侮辱学员的名誉和人格,难道学员是恶贯满盈的刁民吗?学员向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问题,难道就是整人吗?学员难道是在用下三滥手段去整人、去打击迫害驾驶员培训机构吗?
四、处理意见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组织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单位全体公职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采取强有力措施,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必须全面加强全体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公职人员必须理性看待人民群众的依法办事行为,人民群众依法寻求行政机关的权利救济绝不是所谓的“整人”、“告黑状”。
   (三)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职人员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等)提供给第三方。




下派来源:   点击查看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22-8-30 17:22:38 |只看该作者
网民朋友您好,非常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支持。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了解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与驾校协调沟通,目前纠纷已解决,培训费用已退。今后,我单位将提升我市驾培行业规范化水平,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调解工作,化解纠纷,力求双方都满意的原则,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强化驾培市场监管,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1
一般0
不满意0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30 18:59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