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下午1时许,我持金水区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前往文化路派出所(户籍室)调查一起案件被执行人(个人,男,其身份信息知晓)所在家庭户的户主信息及其家庭成员身份信息,之所以要调取上述信息,是因被执行人系城中村外来女婿,该城中村已经拆迁,拆迁安置协议是以户主名义签订,之前以被执行人(个人)的身份信息未能查询到其拆迁安置协议,没办法,只有向金水区法院申请调查令,通过查询其家庭成员的途径确定该家庭的户主或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人。金水区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向我签批了律师调查令。但文化路派出所缺乏法律意识,无视人民法院调查令准许的调查范围,仅口头告知我只能查询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法院调查令也不行,拒绝为我查询,我向其解释调查令系人民法院授权委托,根据案件需要确定的查询范围,我代表人民法院查询,但工作人员并未再理睬我。
文化路派出所自设门槛和限制,从自己部门利益出发,无视人民法院的调查令,也缺乏服务意识,影响了政府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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