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进行核实:
1、黄河路健康路交叉口向西有8家商户。丧葬用品、理发店等5家,均有营业执照。餐饮3家(其中2家证照齐全,健康证在有效期;1家有执照和健康证,未办理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已责令限期改正)。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四条“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和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的规定,营业执照的申请及办理不对房屋性质进行审批,故该商户属正常持照经营。3、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规定,我单位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4、若后续处理此事,需要我单位配合处理,我单位将积极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