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案件能力严重不足 荥阳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2023年4月17日早上7时许,本人向荥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郑州至西安高速铁路荥阳市乔楼镇陈寨村民委员会西南约255米处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肆意破坏铁路安全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非法设置废品收购场所、非法饲养烈性犬只、放任犬只恣意追逐攻击人民群众等。不久之后接到一名自称乔楼派出所人民警察打来的电话,他根本不询问关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关键信息,反而对于控告人的个人信息极为感兴趣,要求控告人报告工作单位。本人质问他“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要求搜集这些信息吗”,他说“是”。本人告诉他“这个事情我将向省公安厅报告,你不要再与我联系”。 荥阳市公安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什么对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关键信息没有丝毫兴趣、不予询问,反而对于控告人的个人信息兴趣盎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方式去质问报案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必然严重挫伤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提供情报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的规定,荥阳市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知晓率是多少呢?贯彻执行率是多少呢?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理案件能力严重不足、办案行为极不规范,荥阳市公安局计划采取哪些整改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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