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及时向小区了解情况,小区物业表示,1.根据《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2.根据天健湖中建壹号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章第七条规定,车位服务费的计费起始日期、交纳方式、交费周期及违约金等参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甲方(业主)应于《入伙通知书》告知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缴纳物业费服务费。综合以上两点:房屋/车位持有人虽未入住及使用车位,但我国法律规定业主本人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且业主一直反复质疑的车位管理费起费时间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也应与物业费起费时间一样一并起费,故业主质疑的自己未使用车位不应该缴纳停车费和应该以自己实际停车开始缴费的论点均不成立。
如果业主有任何疑问或其他诉求,可及时向小区物业或办事处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