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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存在地名违法行为(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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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 15:25: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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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小时:0分钟

      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存在地名违法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槐树洼村的公民身份证住址被荥阳市公安局错误登记为“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宁脑xxx号”,存在下列地名违法行为:

(一)错误使用“索河办”名称

索河办是行政机构“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的简称,而不是标准地名。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应当为“荥阳市索河街道”,其中索河是专名、街道是通名。

(二)没有使用“组”的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辖区的地名应当简称为“组”,宁脑组作为标准地名,宁脑是专名、组是通名。

  二、处理意见

  鉴于荥阳市公安局在地名管理方面的能力严重不足,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对公安机关制作的身份证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禁止在地名中使用“索河办”、“京城办”、“豫龙办”等错误表述,应当修正为“索河街道”、“京城街道”、“豫龙街道”等标准地名,凡是精确到村民小组的地址应当表述为“某某组xx号”。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荥阳市公安局通报批评,并通知荥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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